第二条 彭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的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的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2018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彭州市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 根据《彭州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人才安居工作体系,优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综合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彭州市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租售管理办法(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级各部门:
完整原文网址:https://www.tuliu.com/read-837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