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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将要赔偿

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方案,今年我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所谓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标志着我省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这既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举措。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扭转“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局面,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制度保障。相比中央方案,我省将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赔偿范围,体现了四川实际。9月19日,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方案作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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