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实施方案》中,“应赔尽赔”出现了两次,一是在“确定赔偿义务人”条目中,明确: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二是在“开展损害赔偿”条目中,明确:健全案源报告制度,加强案例筛选,确保应赔尽赔。《实施方案》明确,以下3种情形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9月13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公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案例实践方面,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江苏不断选取合适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例进行磋商或诉讼,通过案例研究明确磋商和诉讼规则。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以案例实践推动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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