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若咨询人并非承包合同的主体,没有实际取得该草场的承包经营权,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李某亲戚自己承包了一块草场,亲戚为了照顾李某,多年来,一直由两人共同使用着这块草场,现在亲戚去世了,请问李某有权继续使用这块草场吗?嘎查要收回草场,李某能否向法院起诉?”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5条规定“农村牧区土地承包采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7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户”,第16条第3款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农牧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易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本案中,若咨询人非哈某(咨询人姨姨)家庭成员,对该草场不享有实际的承包经营权,其能够和姨姨共同使用草场的行为仅是亲属之间自行协商的结果,那么,在哈某(该草场唯一的承包使用权人)去世后,嘎查是有权依法收回该草场的。现实中,常常有一些关于土地经营权造成的纠纷问题,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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