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此前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被收回承包地后现在要求发还承包地引发的争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2004年国办发文精神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承包地,依法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确保农户能维持其最基本的生计保障。这类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颁行以前依据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生的一些忽视农户基本生存权益轻易调整和收回承包土地的做法要结合具体情况依照现行政策法律予以修正,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常年举家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能否被收回引发的争议;
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或者方式不当原因导致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那么因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主张继续承包第一轮承包期所承包的土地引发的纠纷;
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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