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自然保护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包括景洪市区、乡镇、农场、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2018年6月末,景洪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表示将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进行限制养殖,快来看看具体哪些地方禁养限养?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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