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而且容易给债务人以可乘之机,造成恶意串通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后果。只要没有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那么,在执行程序开始就应该对已经掌握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所谓有效含有内容具体和手续完备两方面的内容。不论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与否,在法院依法处置前,都应进行查封,这是执行的基础。内容具体,就是要在裁定中写明所查封的土地的具体方位和面积(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也应注明面积和概况),最好能在裁定中注明土地使用证编号;手续完备,是指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要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土地管理部门,请求依法予以协助办理冻结过户手续。
否则,债务人为了逃避执行,极有可能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变卖或对其他债务进行抵押,这将造成执行上的困难甚至不能。对于一些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法院是有权力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证进行拍卖的,那么在我国法院拍卖土地使用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所谓及时,是指在债务人尚未来得及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前查封。
1、及时有效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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