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规定建筑面积之和,包含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其中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共交通等之外的地下面积。(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sgxj@szpl.gov.cn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6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404室市城市更新局规划处(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规定。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管理,完善城市功能结构,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我委起草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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