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泰康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 |
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16-60周岁,最高续保年龄为69周岁 | |
缴费方式 | 灵活选择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
保险责任 | 一、 基本部分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附表1所对应的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1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3、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遭受意外伤害时造成《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2)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附表2所对应的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2所列两项部位烧伤时,本公司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二、 可选部分 4、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按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一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时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按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两倍给付。 |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三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投保时约定并载于保险单上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附表1所对应的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1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3、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遭受意外伤害时造成《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2)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附表2所对应的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2所列两项部位烧伤时,本公司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
4、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按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一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时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按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两倍给付。
第三条身体残疾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发生的意外;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节育;
九、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续保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四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没有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本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保险金且本合同以续保方式延续有效,则每次续保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增加。但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三十。若本公司已给付本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保险金并且本合同依然有效,则下一个保单年度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将恢复为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投保人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续保保险费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第九条保险费与缴费宽限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本合同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六十日内为缴费宽限期。若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应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缴费宽限期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五章保险责任开始、合同终止
第十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终止申请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领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领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故证明书;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交通事故证明;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或继承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正本;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的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申领: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鉴定书;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交通事故证明;
5、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授权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能够行使索赔权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章其他
第十五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当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职业、工种的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者,本公司对于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将在接到通知后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若被保险人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关于本合同内容变更的申请必须于被保险人生存时送达本公司,否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的申请。
第二十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并且投保人或受益人提出有关文件证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失踪,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委员会仲裁;
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释义与附表
第二十三条释义
一、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三、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指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款的水上或陆地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火车、地铁、轻轨列车、轮船。
四、艾滋病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乏症,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乏症病毒。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五、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六、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七、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八、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九、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十一、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指公、检、法机关的法医鉴定机构。
十二、未满期净保费:与未到期责任相对应的保险费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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