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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和家庭C款保险卡(不到600元,全家保一年!)

客户资料:王先生,30岁,教师,月均收入3000元
年缴保费:588元
客户需求:交费少,保障功能全面,覆盖意外身故、残疾、意外医疗、子女关爱金保障,保障全家风险。把有限的保费用到最关键的地方! 保障功能全面,覆盖意外身故、残疾、意外医疗、子女关爱金保障。

超值保障,保费低廉,每天1.61元,全家全年风险有保证。

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40万元(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20万元;每位连带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万元/连带被保险人人数)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4万元(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2万元;每位连带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连带被保险人人数)

子女关爱金保险金额50万元

保险期间:本卡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生效日期为网上激活次日零时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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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声明

一、进行保险卡生效确认前,请您详细阅读保险内容、条款及投保规则,特别是《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职业分类表》,具体职业分类表内容请向当地营销员咨询。

二、请您在保险卡规定的最晚激活生效时间点前通过网络进行保险卡生效确认;

三、本卡不挂失,请妥善保存,理赔时请出示。

业务介绍

祥和家庭C款保险卡是新华保险公司依托先进与强大的网络平台,推出的网络激活保险产品,持卡人可通过登陆新华保险的网络确认系统进行保险卡的卡号及密码的有效性验证,对保险责任进行确认生效。

告知义务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信息各项内容如实详细地说明或填写清楚,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规则

一、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18周岁至6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3、连带被保险人范围: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最大年龄为60周岁)、父母(最大年龄为70周岁)、配偶父母(最大年龄为70周岁)、未成年子女(6个月至18周岁),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连带被保险人的人数为1至4人。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被保险人本人为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的职业限定在1—3类,请您查询《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职业分类表》,确认是否符合投保要求。

三、每一被保险人最多购买一份。

理赔须知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在5内日到新华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急救者不受此限制)就诊;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报案电话95567。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还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申请子女关爱保险金时,除应提供上述身故保险金的证明和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五、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六、申请领取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连带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保险责任说明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职业给付系数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与职业给付系数二者之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与职业给付系数二者之积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免赔额为100元,赔付比例为8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职业给付系数二者之积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子女关爱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的配偶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因意外伤害身故,且在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有不超过18周岁的子女,本公司按子女关爱保险金额与不超过18周岁的子女人数二者之积给付子女关爱保险金。

职业给付系数

1、本公司在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将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因职业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确定该被保险人的职业给付系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因职业行为导致意外伤害: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

(2)在工作时间外、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导致意外伤害;

(3)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

2、职业给付系数的具体比例如下:

(1)如被保险人非因职业行为导致意外伤害,该被保险人的职业给付系数为100%;

(2)如被保险人因职业行为导致意外伤害,且该被保险人的职业不属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所列拒保职业的,该被保险人的职业给付系数按该被保险人出险时从事的职业类别确定:

职业类别

1、2类

3、4类

5、6类

职业给付系数

100%

6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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