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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3000万准入门槛实无必要

从作为中介信息平台的意义上来讲,设置P2P平台3000万的准入门槛,10倍杠杆限制实无必要,事实上限制了民间资本的活跃性。而施行的法规,也会因为脱离于社会实际,而成为一纸空文——因为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难以完成立法的目的。建议制作相关监管政策的政府官员们不要想当然,而应该切实的调研,切实的了解P2P等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及社会效用。

P2P,P2P3000万准入门槛实无必要

这个灰色地带,是官方控制的金融机器顾及不到的草根企业金融领域——也成为P2P诞生的社会责任之一,既,通过建立的网络渠道,搭建起人对人的资金输送平台,实现社会闲散资金的有效利用,从而达成为小微企业输血责任。是以,P2P本质上应当属于中介信息平台,而非类似于银行一样的金融机构。

P2P从诞生之日起,就属于政府监管的“灰色地带”,说是灰色,其实是高看了P2P,主要是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结果,不然,人人贷的创始人不会曾经一度接近身陷囹圄的困境。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姑且不论这种监管方式是否可行(有人担心注册资本不是实缴资本,其实大可不必,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其实没有本质差别,在需要投资者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都代表了对股东的至少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追索债权),单说说这种限资是否真的符合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真的能够起到真正发挥P2P主要为小微企业造血的功能,真的符合互联网金融被催生出来的市场需求吗?

P2P的监管政策正在紧锣密鼓的敲定中,据说现在的草案,参照了银行的监管标准,其中的一条尤其致命:P2P准入门槛为注册资本3000万元,最大担保杠杆限制为10倍。如果此项法条成为现实,那么业内排名较大的陆金所、红岭创投都不符合此项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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