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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沸腾了!看高管们评价最高法规定

安丹方:推动了行业去担保化

金信网创始人、首席运营官安丹方称,最高法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了P2P行业去担保化法律是一切准则的基础,有了法律支撑,P2P行业乱象才能得到有效治理,因此本次高法出台《规定》对于P2P行业来说,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积极的方面来看,随着法律的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作将更加规范,纠纷处理也将有法可依,互联网理财必将更加安全、透明、有保障。他建议,P2P平台在明确其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还应该加大对借款人信息的披露,如果未来征信体系可以完善,能出具类似美国借款人的信用评分,投资人才可能有效的赖于平台的风控及信息描述来做出投资判断,只有这样,P2P平台也才能真正的回归中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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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黄震教授曾在三年前起草的《鄂尔多斯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时称民间借贷具有天然合法性,通过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探路,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一定是大势所趋。今天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也是验证了这一观点。

懒投资总裁陈裕殷称,规定意味着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借贷,也可以说是投资和募集资金的行为受民法保护的。肯定了企业间借贷的效力,明确企业间的借贷是合理合法的。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也拓展了企业的融资来源,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当然,也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将业务拓展到企业间市场,比如,懒投资已经推出的企业版“懒人计划”。他建议,投资者对于利率过高的平台,应该予以警惕,因为过高的利率可能不被保护。这能够有效限制那些用高利率吸引投资者的平台的发展。

陈裕殷:投资和募集资金将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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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利率市场化不是利率随意化,利率市场化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环还处于发展变革中,所以前期必定要划定借款利率的上限,以保障既满足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在之前的24%之上预留了空间,又为政府监管制订了量化标准。” 李敬姿指出。

珠宝贷副总裁李敬姿认为,此次除了之前经常提到的24%之外,还多了一条36%的利率线,这实际上是国家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考量,给市场一定空间。

珠宝贷副总裁李敬姿称,《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信息中介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这也正说明政府层面对于我国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认可,并没有一刀切下去,而是允许行业进行分化,大路朝天,各走一边,定位纯中介平台的以信息中介方式运营,明示进行担保的要承担担保责任。

李敬姿:政府对行业没有一刀切

银客网副总裁李飞表示,最高法院的本次司法解释搭配央行前段时间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国家司法机关认定P2P平台属于“媒介服务”,这与央行指导意见有关平台属于信息中介的定位是一致的。而在司法环节中,本着对投资人保护的原则,平台承诺担保,司法上追究平台的担保责任。综合最高法和央行的两份文件,再次明确了一个思路,P2P平台承担信息中介作用,这是从行业定位上的明确规定,但如若承诺担保,司法上会认定有效,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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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认定p2p属“媒介服务”

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表示,央行《指导意见》规定: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他认为,网贷平台要严守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但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担保。投资者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也要看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能够覆盖风险。例如注册资本金,以及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是否充足。因为,即使法院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一些平台也未必有能力执行这种偿付。所以,一是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进行网贷投资的时候,还是要综合考虑风险因素,比如平台实力、风控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合法合规等。

周治翰:平台需严守中介定位

此外,王思聪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化24%,表面上看貌似减少了投资人收益,但实际上现在投资人对高收益率已经不似从前般热衷,而是更看重平台、产品的安全和稳定。所以对借贷利率的规定,既消除了部分市场中出现的泡沫,加速了P2P平台的洗牌,又使市场竞争进入到常态、规范的状态中,最终保障的是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利益。

翼龙贷创始人、董事长王思聪对记者表示:最高法司法界定P2P责任,说明政策层面从法律上认可了P2P行业,这为日后出台互联网金融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加之此前的指导意见,多重监管条例的出台对P2P无疑是重大利好。从司法界定看,不建议P2P平台做担保,但若平台答应做担保就要承担担保的责任,要履行合同法的义务,这种说法很客观,说明了中国的司法也在不断地以市场化为导向,为市场和投资人提供多重保护,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最高法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此前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相互配合与补充,对P2P平台有了进一步的行为规范。P2P平台应严守红线:提供媒介服务,严格遵守借贷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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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不建议P2P平台做担保

银库金融副总裁齐俊杰称这是行业大利空,他认为担保公司基本都出问题了。所有的风险备付金模式,可能都会叫停.

齐俊杰:行业大利空

共鸣科技创始人陆雨泉认为此规定首先明确了网贷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因此以后相关纠纷出现时还是参考目前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进行鉴定,此外,明确了网贷借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这与7月18号央行等十部委联系的发布知道意见是一致的,这也说明在监管层对P2P网贷平台定性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同时针对目前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宣传中宣传本息保障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网贷借贷平台的这种行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陆雨泉:市场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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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明确的重点是,更加清晰地从司法角度界定了P2P借贷平台不能有任何形式的担保,且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化利率24%的规定,这次的24%是更明确性的数字,而不是按照以前所谓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换算,这个条款显得更具刚性。这个决定利弊均沾,有利的是,打破了市场中部分借贷平台无底线恶性竞争,图谋通过高利贷覆盖高坏账风险的潜规则;弊端也很明显,这会让一些短期借贷服务机构以及小额消费信贷机构再进行信贷业务时,无法覆盖正常的经营成本和坏账成本。

好贷创始人兼CEO李明顺称,今天最高法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非常及时,他认为有两个明确的重点。第一个重点也是最大的亮点,那就是赋予了企业法人的合法借贷权利,一直以来,传统金融体系主要是给大企业提供贷款服务,而民间的小微企业群体则很难拿到传统金融的低息资金。

李明顺:是历史性进步

对于此次法律最为息息相关的P2P平台,各平台高管都给出了各自的意见。

在当下,去担保在隐性的P2P网贷运营中,是不可能实现的,虽然不能公开承诺担保,但是P2P网贷平台也会利用一切资源为投资人提供担保,那么作为投资者可就要注意了,在投资过程中你就要明白P2P网贷平台采用的是什么保障措施,该保障措施能不能有效的保障你的资金安全,因为如果一旦出事,P2P网贷平台从法律的层面没有什么问题,他没有公开承诺担保,也就是充当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就会陷入和P2P网贷平台的担保方扯皮当中,“贷帮”|的例子也就会层出不穷,所以在新形势之下,投资人可要加强识别潜在的风险,别进了P2P网贷平台设定的“圈子”,不过反过来说,P2P网贷一旦不进行刚性兑付,不履行担保职能,平台本身也就宣告死亡了,但是受伤的还是投资人。

P2P行业沸腾了!看高管们评价最高法规定

最高法对P2P网贷的定性来看,大白话就是:你想担保就担保,你不想担保就不担保;但是P2P网贷有没有能力担保?有没有担保资质?如果P2P网贷具有担保资质那么就是信息中介而是信用中介,因为你从事的就是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的职能,说白了就是违规经营。那么显然P2P网贷平台是不会给投资人提供担保的,这也严重违反了“四条红线”的规定,如果一旦出事。

P2P能否提供担保?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P2P网贷平台按照监管要求仅仅做信息中介,网贷平台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网贷平台向投资人承诺担保,出现逾期时,网络贷款平台将承担担保责任。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表示不支持“仅提供媒介服务”的网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表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今天关于最高法对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定性引起了业内的轩然大波,一方面期待已久的“去担保”终于落地了,另一方面P2P平台可以承诺担保让很多又很茫然,那么P2P网贷平台能不能去担保?怎么去担保?和投资人又有什么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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