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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应防止沦为非法集资工具

近年来,银行内部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例不断增加,其中不乏内部员工“监守自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包装”,非法集资更具迷惑性了操作更加便利,导致此类案件上升。详细

银行人员涉案,非法集资更具迷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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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核心竞争力在于对金融交易成本的节约。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互联网上完全移植传统金融中介模式,就失去其存在价值。当然,在行业发展初期,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这样那样问题,也属正常。但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及人数和融资规模的成倍增长,强调平台回归信息中介本质,不仅是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稳健经营的需要,而且是真正防止P2P网络借贷平台沦为非法融资平台的必然要求。

P2P应防止沦为非法集资工具

美国之所以出现LENDINGCLUB等全球领先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主要得益于征信市场和风险评级技术的成熟。就目前我国征信市场发育程度和信用风险评级技术看,并不支撑P2P网络借贷平台可持续发展。正因为信用风险评估技术的落后,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高昂收益回报吸引投资者参与。2014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平均综合年利率高达17.52%,虽然已经比上年下降了7.41个百分点,但依然远远高出社会平均融资成本,并显著超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这些理论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客户的承受能力,进而逐步陷入庞氏融资轨道,并沦为非法融资平台。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5》,2014年我国出现停止经营、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的P2P网贷平台共计287家,比上年增加了212家,增长282.67%。而这些问题平台都或多或少涉及非法融资问题。

而P2P平台经营转向融资中介易引发非法集资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并不代表其已经具备相应经营能力。从原理上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借贷信息的撮合者,而非以自身资本承担融资风险的中介者。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借款人信用信息进行科学合理评估,是P2P平台赖以生存的前提。虽然P2P概念在英国最早诞生,但英国P2P平台公司数量并未如中国那样迅猛增长,其根本原因在于平台信用风险评估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并不具备优势。

P2P应防止沦为非法集资工具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准入门槛过高,民营资本难以介入。而P2P概念引入我国后,不自觉成为民间资本办金融的有效途径。在盈利模式不成熟、经营风险巨大的现实环境下,社会民间资本对P2P平台投资依然推崇,更多是将其作为介入金融领域投资的突破口,使得我国P2P平台经营明显呈现出金融企业经营特征,成为事实上的融资中介,即通过平台聚集社会闲置资金,又通过平台发放融资。我国P2P网贷平台经营易偏离信息中介本质。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兴起并非偶然,很大程度上是我国金融管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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