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老鹰此前所料,银监会发布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会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没有注册资金门槛,采用较为宽松的负面清单制,权利下放到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强调借款人和项目信息披露以及风险提示,强调对投资人教育和适格性筛查,且预留18个月的过渡期!
综合观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说明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三份文件,总体来说,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是比较宽松的,比较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趋势。
但其中还存在不少不协调、不统一甚至自相矛盾之处。在老鹰看来,这样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发点和愿望都是好的,但是由于未能深入调查了解平台尤其是草根平台的实际运转情况,没有充分征求草根平台从业者和广大网贷投资人的意见,只是闭门造车,套用国外P2P发展的情况,导致部分内容存在脱离实际、不接地气以及过度超前等问题,失之于过度理想化,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和配套细则。可以说是把错了脉、开错了方、抓错了药。
譬如在征求意见稿中一方面明确了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又要求平台提供资信评估服务,既然做了资信评估就自然等同于做了信用背书,这显然是有自相矛盾之嫌疑的。
再譬如在有关问题的解答里第三问提到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乏必要的风控”、“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等,却又以信息中介定位网贷平台,客观上弱化了平台对借款人和项目进行风控的主体责任,为平台推卸责任大开方便之门。
还譬如征求意见稿中注意到了要强化信息披露,却把主体责任完全推给了平台方,没有明确对信息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监管主体和流程。这无疑会为现在已经广泛存在的伪造借款主体等涉嫌造假行为更大的空间,严重损害投资人权益,伤害监管部门的公信力。
征求意见稿引入了强制银行存管,却载明“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那么试问银行存管的功用是什么?除了增加平台运营成本,增加借款人融资成本,降低出借人投资收益,根本起不到任何实质作用嘛!平台想要伪造借款主体还是照样可以伪造借款主体嘛!
这里老鹰想模拟本细则实施后极有可能出现的两种场景供监管层赏鉴:
场景一:小骗子扮中介圈钱在当下中国P2P市场里,已然有不下90%的伪中介真挪用的假标圈钱骗子平台。一旦实现平台去担保化,将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那么他们完全可以做的非常非常“合规”、非常像中介平台。无怪乎是找个干净的人儿做法人,再找一批人头借款人前来借款。如果有平台担保这种强加给平台的刚性兑付压力,他们多少还会有些忌惮,不敢太过嚣张。如果真的去担保化了,取消了平台刚性兑付的连带责任以后,他们会毫无忌惮的玩旁氏。只要包装一下团队,包装一下借款人,愿意给高息,就会有大批的高息爱好者蜂拥而至,然后就顺风顺水地把借新还旧的旁氏玩起来!甚至哪天不想玩了,直接宣布坏账,平台可以不用刚性兑付,投资人就会求助无门,想找个解决问题的人都找不到。去担保化了嘛!平台只是“中介”嘛!
那些鼓噪去担保化的人们,心里打的小算盘可能是他们可以更放心大胆地放量,放心大胆地把风控催收等核心业务转给他们认为靠谱的合作伙伴。
但是当真正实行了去担保化以后,会有更多的骗子入场,更多的逾期坏账出现,更多的投资人血本无归,最终导致整个P2P市场完全被搞砸!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焉?
那些只想着占便宜的“高大上”们,等骗子们把整个市场搞砸了以后,你们也没有好结果的,你们造吗?
在中国的诚信体系建设尚未成型之前,这些鼓噪平台去担保化的人,我看不是无知,实则无耻之尤!
场景二:大流氓扮中介甩垃圾近期以来,随着针对国企的反腐力度加大,国家对盘活民间资本存量的期冀,银行逐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关照力度,原本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国企将很难像以前那样持续获得银行的优待;而股市的萧条又加大了国企、上市公司等从股市圈钱的难度,从而促使更多的国资背景、上市公司背景的平台低息上线。一旦真正推行平台去担保化以后,得利的会是谁?草根屌丝可以去跟有这强大信用背书(其实在我眼里就是一种盲目的迷信)国资系、上市系平台去竞争吗?老鹰认为,真正推行了平台去担保化,P2P最终必将被国资系、上市系大流氓垄断市场,彻底沦为大流氓们无底线扔包袱的垃圾场。没有草根参与的市场,必将变得僵化和效率低下,大流氓们凭借信用背书的优势必将使行业失去创新的动力!最终P2P会变成又一个跟股市一样的割肉机!难道各位爷真的相信国资企业、上市公司会闲着没事为毫无关联的企业和个人去做放贷信息中介吗?
老鹰留意到本次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没有涉及到央行和最高法。
老鹰记得央行征信中心的王晓蕾主任去年7月份曾经公开表达过对“信息中介”定位和平台去担保化的不同意见,王晓蕾对P2P的中介定义提出了异议,其 “个人更倾向认为P2P公司是放贷机构,而不是一个简单的中介,因为涉及到信贷交易的贷款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工作”。除了中介定位的分歧,银监会“去担保化”也遭到了质疑。王晓蕾说“对于所有从事信贷交易的风险管理机构,如果不让其以某种形式承担信用风险,怎么能够确保这个机制长期有效?如果P2P平台一点信用风险都不承担,又如何确保这样的机制长期有效?”当天,王晓蕾还表示P2P应该承担信用风险,并以适当的形式来实现。那么,P2P自身担保就是合情合理的,只要其担保真正行之有效,而非空头支票。
而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在第二十二条载明“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次拟出台的监管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网传最高法明年还会出台涉及网贷的审判判例,老鹰不晓得一旦出现问题,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跟四部门规章哪个法律效力高?
老鹰在此呼吁监管层要注意倾听广大草根平台从业者以及网贷投资参与主体的意见、建议,慎重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推出一套符合实际、接地气、可执行又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监管办法。同时呼吁广大P2P从业者、参与者珍惜国务院法制办提供的意见征集机会,积极表达自己的看法,发出自己的声音,共同推动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的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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