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中国证监会目前正在积极制定关于股权众筹的监管办法,对众筹这一新金融模式持鼓励发展及防范风险的态度。P2P网贷与众筹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在英国P2P被称为借贷众筹,而众筹即对应股权众筹。虽然监管部分不同,但是根据监管一致性,对众筹的监管方向也极可能是对P2P网贷的监管方向,P2P网贷的监管正日趋明朗。证监会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定了几大方向,而这些也是P2P监管的争论点。
1、投资者人数限制。股权众筹需符合单个项目人数不超过200人,这也符合现行法律框架。目前P2P也处于这种争论中,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认为P2P单个项目的出借人不能超过30人。这对大多数P2P公司而言都是严峻的挑战。未来P2P去担保化势在必行,唯一能保证出借人收益的方式就是尽可能以小额分散投资,如果规定30人的限制,则单笔出借金额就会较高,不利于投资者分散风险,也间接提高了P2P的投资门槛。如果这一条成真,对单笔交易过高的P2P公司影响尤为巨大。P2P应尽快回到小额信贷的范畴,这也是P2P成为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2、合格投资者与一般投资者的认定。监管层拟设置一般投资者投资上限约为1.5万元或2.5万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则为单笔投资额可在50万元以上。目前P2P公司也越来越重视对投资者的教育,设定合格投资者的可能性非常高。但是P2P网贷远比股权众筹的风险要低,且可以通过分散投资分散风险,因此在合格投资者的设定问题上不宜像股权众筹那般严苛。
3、网站注册用户即特定对象。根据证监会的监管方向,困扰股权众筹的非法集资问题大部分已经不存在了,证监会认可网站注册人为特定对象,比如说现在网站实名注册用户是2万人,特定对象就是这2万人,而不是类似于在线下寻找的非注册投资人,这规避了非法集资的风险。根据监管一致性原则,未来银监会也极有可能承认P2P网贷的实名注册用户即为特定人群。这对P2P公司将产生两种影响,一是线上的公司将加大开发注册用户的力度,二是线下P2P公司将向线上转型,P2P网贷存在多年的线上线下模式之争,可能因此趋于统一。大量线下不合规的公司,没有网络技术支持的公司将因此被淘汰。
4、关于股权转让将设锁定期。随着国内众筹平台的增多,证监会制定管理细则,其中关于投资锁定期1年的规定,因为如果能够自由转让,众筹平台将变成类交易所的场所,这将加大监管难度。目前许多P2P平台也存在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的二级市场,以增强流动性,但是未来银监会是否会参考证监会这一方向还存在变数。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P2P的监管办法中,认定如果P2P平台没有债权转让的功能,那么投资者可以有14天的犹豫期,在这14天中,投资者可以收回投资资金。对中国监管层来说,投资者间的债权转让则存在争议了,如果像证监会一样设定投资者有持有期限制,限制了平台变成交易所的可能,但是投资者的债权流动性就较差。债权不同于股权,存在期限,如投资者至少持有1年,而多数平台的债权期限为1年以内的话,那么这一条就形同虚设。如果像FCA一样要求P2P设债权转让,又可能造成债权成为标准化产品,成为类交易所。
5、关于资金托管。证监会已经明确众筹平台需要将资金托管于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这一条也可能被未来的P2P监管采纳,但是不同于众筹,理论上P2P的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账户划拨,如果用户资金是沉淀在自己账户内,不存在资金归集的行为,那么第三方支付提供的存管方案或许也是可行的。
好在关于互联网金融各种模式的监管正在日趋明朗,虽然P2P网贷的监管可能是各种模式中最复杂、最困难、变数最大的,但是监管层正在往正确的方向引导,未来规范的P2P网贷公司也会陆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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