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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混业经营被叫停,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或许会是新机会呦

第三,以服务为导向的互联网理财顾问。产品本身不以向用户销售金融产品为导向,提供的是专业第三方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产品的推荐、理财资产的配置和管理、理财问题的答疑、甚至是金融维权的法律支持等。在国外这一模式不管是线下的社区银行和线上的机器人理财顾问都已经较为成熟,嘉信、PersonalCapital等公司也广为人知。而在国内C端为服务付费的意识不强,导致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但我们也相信随着行业和居民理财意识的不断进步,这一类公司也会迎来真正的发展契机。

最后说个笑话。这段时间随着e租宝、大大集团事件的接连爆发、数量众多的P2P平台关停跑路,许多平台都急着洗去自己身上的P2P标签,称自己为“XX金服”、“XX财富”。而监管一出,昨天朋友圈里就又看到同一拨人跳将出来,说感谢监管,自己是根正苗红、合法经营的P2P平台。什么时候整个行业少一些这样的浮躁,这个行业才能迎来一轮真正稳定、快速的发展周期。

本文作者孟原 Chris为西瓜理财CEO。

第二,专业的第三方评级服务。只提供专业的第三方评级与数据服务,专业门槛非常高,会滋生一批以此为核心服务价值的咨询公司。目前的网贷行业也有多套第三方评级,但受制于信息和数据的不透明,评级结果常常有不合理的地方。而随着未来整个行业的透明度增强,在这一点上有专业能力的公司将迎来机会,唯一的障碍是向C端很难因此收到费用,向B端收费又可能有损中立机构立场;

第一,全牌照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金融机构、互联网巨头们都会向这个方向发展。在一个平台上,用户可以自由选择活期、定期、浮动收益的各类产品,一站式满足金融理财需求。但要从事这项业务的基础是必须拥有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牌照和基金销售牌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牌照、保险代理销售牌照等,甚至是银行牌照。未来如果有新的金融及金融产品销售牌照颁发,此类模式的公司也应第一时间申领。根据金融业目前的代销佣金费率水平,平台的销售佣金根据不同品类大致在0.2%至2%之间,如果有足够的交易量,还是有利可图的;

再看今天的网贷行业。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相信以后正式颁布的监管办法与之出入不大。由于对混业经营的严格限制,网贷平台直接切入第三方理财的可能基本断绝,今天很多打着“资产配置”旗号的平台可能将面临转型。而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直接把线下的业务模式搬到线上,理财师无法直接服务数量广泛的互联网理财用户群体。因此,我们认为未来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的互联网化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向:

还是说回跟今天网贷很像的信托。信托法中规定,信托公司不能直接向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信托产品。因此除开银行天然具备的渠道代销职能,诺亚财富为代表的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在短短数年中快速兴起。相对于单一金融产品生产与销售机构,第三方理财以其灵活的资产配置能力、丰富的上游资产市场、对高净值客户的贴身服务等优势,成为现今金融行业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

这里,我们可能会看到一个新机会的爆发: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的互联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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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规的要求,要么这家公司从此不再从事P2P业务、申领相关资产销售牌照成为一家金融标准品超市;要么就得把除了债权固收类产品外的其他品类全部下架,做一家纯粹的P2P平台。还有今天热热闹闹的活期类产品,不管背后的资产是网贷、股票还是资管,都要在未来18个月内完成业务上调整以符合监管要求。

今天的网贷行业,混业经营的平台不在少数。我们看下面这家P2P公司网站业务导航:

信托行业的昨天和今天,可能就是网贷机构的今天和明天。

而在2007至2010年期间,信托行业的一法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继颁布之后,整个行业迎来了巨大的发展。从2008年的1.22万亿到今年的二季度一举突破15万亿。一方面监管的出台给了行业背书、给投资人极大的信心,另一方面有了法律规定的界定,信托从业者自身也能够在监管的要求下开展业务,实实在在地解决其对应风险区间企业的融资需求。

曾经中国金融市场有个野孩子:信托。最多的时候全国一度有超过600多家信托公司,由于当时本身配套监管的缺失,信托公司几乎成了无所不能的金融机构——吸储、放贷都能做,自融、跑路、金融诈骗也都有,在混乱中信托业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机构,与证券业、保险业一起,成为我国的四大金融支柱,“影子银行”的说法在彼时就广为人知。然而,在监管缺位的市场里就一定会出现恶性事件,2005年伊斯兰信托30亿兑付危机、2006年金信信托82亿兑付危机,给当时金融市场带来的冲击完全不亚于今天的e租宝和大大集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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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曾经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的从业者,对今天这个场景是很熟悉的。

大家感受一下,哪些公司中枪了?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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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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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第十条[禁止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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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一片对监管的歌功颂德中,我们也看到细则中的第十条规定,基本封死了网贷机构向混业经营发展的方向。

昨天银监会联合多部委发布的《P2P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引起了P2P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界的广泛讨论。监管细则中反复强调了P2P作为信息中介的角色,以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为主,并给足长达18个月的时间窗口,整体准入门槛较为宽松。朋友圈里各个P2P公司的大佬们也纷纷发声,感谢监管办法的合情合理。

“本来想做个精品超市,但他们今天告诉我要整改成水果专营……”

P2P网贷监管征求意见稿终于露出了“真面目”。28日,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等部门共同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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