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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两红线:资金池和自融

近期,深圳经侦展开了对P2P网贷行业的主动清理整顿工作,严查存在资金池、自融的情形。在行业监管细则出台的前夜,这样的举措给网贷平台的合规工作敲响了警钟,并且,由此带来的各种影响在继续发酵,多家P2P平台开始内部排查,规避合规风险。在农发贷看来,这预示着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过去,接下来行业将迎来规范化、秩序化发展的合规时代。要做好平台合规工作,首要需要解决的便是杜绝资金池、自融问题,以防范相关联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如何选择靠谱的平台,规避上述“雷区”,则变得尤为重要。警惕“资金池”和“自融”所谓资金池,借鉴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是指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从法律上讲,资金池极容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发生。具体来说,平台在吸收投资人资金的时间节点,是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人主体的,这也导致平台作为实质的借款主体吸收了投资者的资金而无法解释其居间信息中介的特性,即便在吸收资金后匹配了真实的借款项目,但平台实质上已经背离了中介特性,做的是类银行的吸储放贷的工作。这种资金池行为将极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另一个概念“自融”其实并不是法律概念,就相关的P2P平台犯罪案例来看,可将平台自融行为归纳为通过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的融资金额、掩盖融资方主体与平台的关联性等方式吸收投资者资金到平台的实际运营方或平台的关联方以进行自用的行为。网贷主体吸收资金以自用的自融行为往往伴随着实际控制人个人挥霍、因资金漏洞大逃避返还或逃匿、转移资金等情形的发生,此时自融行为便具备了虚构项目并非法占有目的的特性,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一致的。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平台须严守经营底线在我们看来,防范平台建立资金池,最主要的还是依靠行业自律。此外,平台还应尽量寻求严格的资金存管和加大平台的透明度,杜绝资金池和自融。如何严守经营底线?农发贷的做法是遵守如下合规准则:首先,确保先有真实的借款项目再进行线上发标,以杜绝资金池风险。其次,确保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并与发标项目一一对应,杜绝虚假标自融现象。再次,将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与平台资金严格隔离,启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杜绝资金挪用。最后,核实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真实主体身份,做好实名认证工作。监管细则即将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必将迎来新一轮的洗牌。P2P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解决融资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另一方面为投资人提供一个风险可控、优质的投资理财项目。在此基础上,平台进行合规、规范的运营,才能获得长久发展。投资者如何甄别风险?那么,投资者应如何甄别有资金池或自融嫌疑的平台,以尽量规避投资风险?我们建议,投资者在考虑进行P2P网贷投资时需掌握以下三大原则。一是远离高息平台。对于提供高额利息的平台须保持谨慎心态,因为这种平台很有可能通过高息为诱饵吸收投资者资金,做的却是借新还旧、庞氏骗局的事情。二是要看平台的客户集中度。倘若平台发标高度集中到几个借款大户时,投资者要格外注意,因为这可能存在一定关联性自融的风险。三是仔细阅读平台对于借款标的的描述。如果对标的的描述含糊、不清晰时,有可能标的还不存在,平台有可能通过先吸收资金再找借款项目,这时平台做的即是资金池的事。吸收资金后不找借款项目,此时平台就涉嫌自融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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