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你有钱,他要钱,我搭个台来撮合”,这就是对P2P网贷平台最通俗的描述。然而,德成财富投资管理(常州)有限公司(下称:德成财富)六安分公司却把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演变成出借人购买德成财富法人代表李善友的原有债权。此运营模式涉嫌与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相悖。用POS机划扣接收出借款接六安市市民举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于1月10日下午以理财投资人的身份前往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的德成财富六安分公司暗访,一探究竟。该公司理财经理袁先生指着德成财富的宣传彩页向记者介绍说,德成财富P2P理财模式,历史年化收益率在14%以上。“我们是江苏徽熳集团的下属企业,我们集团已经把钱借出去了,借款是用房子抵押的,我们再把债权转让给你理财”。“我们是不接收现金的,钱都是用POS机刷卡进入第三方托管平台,POS机账户是我们公司在上海富友开的账户。我们从这个平台上提取资金循环,支付给债权转让人。”接着,袁先生向记者展示了理财操作流程中需签署的协议等文书范本。《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中,甲方(出借人)是理财投资人,乙方是德成财富,丙方是江苏德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德天资产)。那么,乙方和丙方是什么关系呢?乙方和丙方的实际操控人是谁呢?记者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中查询到,德成财富的法人代表是李善友,股东、发起人是李善友、包钰松、江苏徽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德天资产的法人代表是包钰松,股东、发起人是李善友、包钰松;江苏徽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善友,股东、发起人是李善友、包钰松。针对《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第十条的出借款项的支付约定,袁先生说,德成财富要求甲方选择“委托划扣”的形式进行出借款项的支付。10.1.1款约定,甲方提供本人划扣账户并委托丙方的合作机构从甲方银行账户中代为划转出借金额,由丙方按时划转给债权转让人。《指导意见》规定的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的制度引起业界普遍的关注。“存管”不同于“托管”。严格来说,托管业务中的委托人是投资人,所有资金的交易均需通过事先预留的印鉴等文书发出投资指令,然后由银行审核后操作。《指导意见》中的“第三方存管”应该和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存管类似,主要着眼点是平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分离和分账管理。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处长蒋则沈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资金托管是第三方平台独立的监督行为,P2P平台不能将存款代替托管。有些P2P平台宣称投资者资金是第三方托管,实际只是在第三方平台开了户,资金还是由P2P平台支配所有。这种‘假托管’多是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设立一个资金账户,投资者直接把资金打入该账户。而且和投资者直接发生资金交易关系的是P2P平台,不是融资者。这样相当于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开了个储蓄账户,账户上的资金可以任意支取,第三方支付只是提供了一个资金通道,根本起不到对资金进行监管的作用。资金流经过P2P平台,风险可想而知。‘假托管’P2P平台跑路概率高,应该重点关注。”涉嫌既吸储又放贷《指导意见》确认了P2P网络借贷的性质,明确该类借贷行为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即基于民间借贷的框架。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定位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意味着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只能做交易的撮合,不能触碰投资者的资金,更不能以自身信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然后再发放贷款。据袁先生介绍和《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显示,德成财富P2P平台在丙方设立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用于补偿出借人潜在的本息回款损失,为甲方提供增信服务。P2P平台设立风险金专用账户自担保问题,一直是专家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认为,平台自身做担保并不是担保,这种方式是违法的。因为并没有融资性担保的资质,也就不能做担保。《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约定,对丙方服务中《借款协议》下的个人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受让,将款项支付给所购买债权的转让方,从而完成资金的出借。袁先生表示,德成财富要求甲方选择:受让他人债权,将款项支付给转让方,成为债权人。也就是说,要求投资人选择受让德成财富法人代表李善友的债权,将款项支付给李善友,成为债权人。德成财富《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样本显示,转让人(原债权人)李善友;受让人(新债权人)是理财投资人,也就是《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中的甲方;德成财富的角色是见证人。该协议,理财投资人不用签字,仅作为文件保存,留作债权凭证。《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约定,理财如果发生争议和纠纷,协商不成的,三方约定,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界人士质疑,此条款应当属于霸王条款,安徽六安理财投资人到江苏常州打官司具有哪些利弊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按集资诈骗罪论处。记者就德成财富用POS机刷卡接收理财投资人的出借款,是否属于设置P2P平台资金池,德成财富发放房产抵押借款,拥有债权,然后再以法人代表李善友的名义出让给理财投资人,是否属于既吸储又放贷,向德成财富书面提出采访提纲。截至记者发稿,德成财富尚未做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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