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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2、再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造成市场垄断性过强。《保险法》中没有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资本金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使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无法可依。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又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集中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

1、市场容量不够,对海外再保险市场的依赖性较大。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但由于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容量严重不足,除20%的强制再保险外,大部分的商业性再保险业务不能在国内得到妥善安排,只能分到海外市场。据了解,在国内商业分保业务中,只有4%的业务留在国内,而高达96%的业务因各种原因流向国外。1998年国内商业分保费7200万美元,其中分给国内保险公司的不足250万美元,显现出对海外再保险市场的严重依赖性。

近年来,我国的法定再保险业务逐渐步入正轨,法定再保险业务足额率、法定再保险资金到位率已有明显好转。然而,我国目前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与整个国内保险市场的经营运作机制以及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成长状况相比还明显呈落后态势,主要表现为:

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较晚,1979年国内恢复保险业务以后,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只有PICC一家保险公司,所以不存在国内再保险市场的概念。直至八十年代末在深圳、上海两地相继成立平安和太平洋两家保险公司,才有了再保险市场架构的雏型。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才对保险公司的法定再保险,国内优先分保等方面有了规定。1996年,PICC进行了体制改革,有了中保集团下属的中保再保险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改组,命名中国再保险公司,成为独立的一级法人,我国的再保险市场这才初具规模。

一、中国再保险业的现状

WTO与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再保险,被称为保险的保险,是整个保险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当直接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巨大风险或特殊风险不能承受时,就有必要进入再保险市场,进一步分散风险。因此,再保险对于分散保险经营风险,扩大保险公司的承包能力,稳定保险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经过长达十几年的期待,中国加入WTO终于已成为现实,随着我国保险业有阶段、分步骤的开放,我国保险业将逐步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保险、再保险市场将加快开放,尚处于发育成长阶段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如何积极迎接挑战,越来越引起保险界的普遍关注。为此,笔者将就中国再保险的现状、WTO给中国再保险市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入世后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及目标模式谈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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