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癌症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患“癌症”,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安附加金灿人生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癌症”,(二)出现“癌症”的前兆或出现与所患“癌症”相关的异常身体状况,足以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或护理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期限 15年
缴费期限 8年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
保险公司 平安人寿
安附加金灿人生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保险类别 健康医疗保险
产品名称 平安附加金灿人生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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