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为此,苑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苑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2005年7月2日,苑女士为自己的轿车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05年7月3日零时至2006年7月2日24时。双方还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保险人负责赔偿条款进行了约定。同年11月15日,王某驾驶苑女士车辆翻车,当场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2006年3月2日,保险公司向苑女士出具了内容为:“经核实,驾驶员王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过期,属无证驾驶,依据保险条款规定,公司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拒赔通知书。苑女士接到拒赔通知书后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7.3万余元车损险及5500元拖车费,给付案件诉讼发生的代理、交通、住宿等费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险公司辩称,公司与苑女士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属无照驾驶,且苑女士隐瞒事实,根据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苑女士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苑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事故时,驾驶员所持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进行审验。因此,不能认定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合格的驾驶员。因此,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苑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对该交通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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