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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人寿家庭支柱保障计划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自本计划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或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4、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 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障期限 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 

缴费期限 10年、15年、20年、缴至55周岁 

保险,安泰人寿家庭支柱保障计划

缴费方式 年缴、半年缴、季缴 

投保年龄 18周岁—50周岁 

保险公司 安泰人寿险

保险类别 健康医疗保险

产品名称 家庭支柱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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