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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23种重大疾病 都邦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十八)急性脊髓灰质炎

(十九)肝病末期

(二十)重症脑损伤

(二十一)植物人状态

(二十二)肌营养不良症

(二十三)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症

(十七)帕金森氏病(保障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十六)阿尔兹海默氏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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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良性脑肿瘤

(十四)失明

(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二)多发性硬化

(十一)心脏瓣膜置换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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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动脉手术

(九)暴发性肝炎

(八)严重烧伤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

(六)脑中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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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瘫痪

(四)重要器官移植

(三)慢性肾衰(尿毒症)

(二)恶性肿瘤

(一)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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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的下列疾病: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并按连续投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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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含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二、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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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其在职人员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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