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被告李广林申请对原告李娜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华政[2012]法医精鉴字第163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娜对本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被告李广林辩称:并没有动用这485000元,而是给原告李娜存了起来。原告李娜是智力不全的人,有智障,原告李盼、李峰还是幼儿。村委会和邻居都能证明原告李娜有智障,被告李广林的监护人地位和保管行为,是经原告的家族人及村委会协商一致认可的,合法有效。被告李广林为了享有掌管的权利,只能以被告李广林的名字存入。被告李广林所保管的款不完全是原告李娜三人的,三原告无权请求返还所保管的款,不同意将款交给原告李娜,可以和原告李娜共同监管。
保险,保管他人财物起纠纷 赔偿款竟然变保险金原告李娜之夫,李盼、李峰之父吴某(1981年出生)在辽宁省朝阳市某铁矿工作期间不幸遇难,经与铁矿协商共赔偿60万元,其中,由被告李广林暂管495000元。回家后,被告李广林为安葬原告李娜丈夫花费5000元,给原告李娜5000元,其余485000元还在被告李广林手中,被告李广林应将暂管的485000元及时归还给三原告。经原告李娜多次催要,被告李广林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使得原告李娜三人无法正常生活,原告李盼、李峰的教育费也无着落。为维护原告李娜母子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广林立即返还暂管的4850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清丰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1、被告李广林返还给原告李娜、李盼、李峰485000元人民币,扣除原告李娜、李盼、李峰申请已先予执行的78205.90元人民币,还应返还给原告李娜、李盼、李峰406794.10元人民币。2、被告李广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11年4月28日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给原告李娜、李盼、李峰利息(先予执行的78205.90元,利息从2011年4月28日计算至2012年1月19日止;其余406794.10元,利息从2011年4月28日计算至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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