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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提高

10。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9。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价格收费标准;

8。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等;

保险,宝鸡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提高

7。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5。使用超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陕西省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新农合药物目录(试行)》、《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中标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

4。在零售药店购药;

3。各类意外伤害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宝鸡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提高

2。未经农合、医保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市域外突发性疾病除外);

1。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急诊医疗;

《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规定,下列项目费用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保险:

不予报销的项目是什么?

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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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全市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按自付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见右侧示意图。

报销比例怎么算?

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抚养人和赡养人)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后,再按照民政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

城镇参保职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现行规定执行。

报销对象是哪些?

宝鸡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提高

6月9日,记者从宝鸡市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会上了解到,《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个人自付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起付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原《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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