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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禁止九类销售误导行为

9.除上述行为外,做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8.承诺给予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

7.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6.以不实或虚假身份误导客户,进行保险销售活动;

保监会明确禁止九类销售误导行为

5.以不实或虚假的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对客户进行不当宣传;

4.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描述或承诺;

3.将保险产品中的非保证利益当作保证利益进行宣传;

2.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或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

1.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险产品的特征及其内容,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保险,保监会明确禁止九类销售误导行为

9类销售误导行为首次被明确界定

规定亮点

不过,对销售误导取证这一行业难题,仍需消费者自身提高防范意识。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几乎收集不到证据证明当时业务人员有夸大收益、虚假宣传的事实存在。当保险消费者在进行销售误导维权时,或因缺乏证据,维权将困难重重。“消费者可以要求业务人员书面写下涉及到主要权利的相关内容,或用录音记录保存证据,加强证据意识。”法律人士向消费者建议。

保监会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可谓痛下决心坚决打击。该《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后续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同一销售人员被中国保监会、其他外部机构或保险机构查实存在两次或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委托其开展业务,取消其执业资格。由于销售误导被保险公司清退的,应当在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其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其他保险公司也不得为其办理执业资格,委托其开展业务。

日前,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讨论。该《规定》对一直以来概念模糊的销售误导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首次将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9类行为界定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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