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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第二条 保险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发生且延续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责任

中国平安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缴费方式 年缴

投保年龄 --至65

产品分类 普通医疗保险

发行机构 中国平安保险

保险期限 一年

保险,中国平安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产品名称 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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