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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樊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二)参保人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加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其他类别社会保险后回农村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至区农保局,转入后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已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可将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户籍迁入本区的农村居民,其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应一次性缴纳10年的保险费,并向后延续逐年缴纳5年的保险费后,可享受新农保待遇。

第十七条新征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襄樊政办发[2009]59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纳入新农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未实现就业的,以征地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按15年计算,一次性向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以征地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按12年计算,一次性向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个人和集体负担缴费总额的7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负担缴费总额的30%,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计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当地政府应从其土地出让收入或其他财政资金中安排。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不足以缴纳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15年后需要续交保险费的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待遇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十八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十九条养老金待遇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按月计发。基础性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额储存额除以139个月。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个月。

第二十条新农保待遇由区农保局核定,区财政局按月拨付,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被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待遇期间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办法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章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新农保基金由区农保局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国家社保基金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安全运营。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新农保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将新农保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另按当年收缴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征收经费,主要用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市出台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参保人迁往外地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参保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改变社会保险类别的,其个人账户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制度之间相互衔接转移。

第十二条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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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区农保局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十条参保人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九条参保时,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本条一、二、三款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最高的一项标准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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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职村副职干部、民办教师、伤残复退军人、烈军属按最低缴费标准的30%-50%补贴。村主职干部离职后,按新型农保标准参保,也可按原在岗在职职工缴费标准参保,但费用自理。

(四)受区政府以上各类表彰的农户、属于表彰到个人的只补贴到个人,按一个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的30%—50%补贴。

(三)见义勇为,抗击自然灾害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经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审批的,按当年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贴。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类对象,按一个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的30%—50%补贴。

(一)计划生育双女、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后遗症及农村生活保障的二类对象按一个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的10%—2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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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以下标准补贴: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二)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一)以本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30%(每5个百分点为一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以农户家庭为参保单位,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半年、一年的缴费方式缴纳(首次参保缴费以年为单位,续保可半年或一年),参保人一经参保不得随意中断缴费。

第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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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中央财政对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区发改局、财政、监察、统计、公安、审计、民政、计生、土地、税务、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农保各项工作。

第五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农保局)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经办工作,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区农保局的委托,负责做好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组织、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建立个人档案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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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由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实行个人缴费、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政策措施,旨在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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