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华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死亡,故其行为明显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即便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醉酒驾驶发生伤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是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另外,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作为法律保护更加严格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醉酒驾驶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亦不得认定为工伤,不受法律保护,其造成后果须自行承担。
阿华在其表叔所经营的一家酒吧上班。2010年9月27日,他因参加同学婚宴,向其表叔请假一天,并借用了表叔的小轿车。为贺同学新婚之喜,阿华高兴地喝了几杯。2010年9月28日01时50分左右,阿华醉酒后驾驶轿车搭载其女友阿霞,沿花都区G106线西侧路面由北往南行驶至花山镇平山村路段时,轿车失控碰撞路边灯柱及围墙后翻侧在西侧路边水沟内,造成两人受伤,阿华被送院后当天凌晨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阿华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阿华的父母向阿华表叔索赔共计43万余元。
阿华参加完同学婚宴后,浑身酒气地开车回酒吧上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酒驾上班到底属不属于工伤?近日,广州两级法院就这起案件作出判决,阿华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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