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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纠纷引发诚信危机

刘峰说:“我们从不讳言保险公司的问题,在高速增长的业务数字下面,是一些保险公司粗放式经营管理所产生的纠纷隐患。”

而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者,北京保监局副局长刘峰则明确指出,要切实地维护好保险利益,消费者本身、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的“三方互动”缺一不可。

“保险本身就是对低概率事件进行的保障,重疾险保的是那些不常发生的、而一旦发病费用较高的疾病。只要信息透明、责任对称,就不会有那么多纠纷。代理人不应该对免责条款含糊其辞,甚至为了拉保单刻意回避,要用正确的保险观念来培育市场。”杜传洵说。

信诚人寿保险公司首席市场主管杜传洵认为,重疾险理赔纠纷的原因,多半出在代理人身上。由于代理人在销售时,没有如实告知条款内容,所以导致投保者对保险期望过高,在投保时忽视了免责事项。

重疾险理赔纠纷引发诚信危机

重疾险屡遭质疑重大疾病险不断遭到非议,投保容易理赔难,几乎成了不少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共同看法。

法官当庭询问李先生的代理律师,为何在投保单是否患过肾炎、肾病、肾功能不全等一栏中选择“否”?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回答,是业务员要求李先生在“否”字下面画钩的。

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李强在投保之前就已经患有了肾病,但依然向保险公司隐瞒自己的病情,而在保险合同的条款里规定,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所以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根据就诊病历,李强在合同签订之前,2007年3月便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2008年10月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投保前,李强刚因上述疾病入院治疗。

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重疾险理赔纠纷引发诚信危机

李强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李强于2009年11月5日,与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合同,投保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及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合同保险期为41年,金额为15万。在李先生确诊为终末期肾病后,他于2012年10月依照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拒绝。

诉讼不可避免。李强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保险金15万元,保险公司却指责原告不诚信,不应得到保护。

2009年11月,李强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的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每年缴费。在缴纳两年后,李先生被确诊为终末期肾病。而在他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对方却以他在购买保险前就患有肾病为由而拒绝。

重疾险理赔纠纷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已逾2年,如今真正需要理赔,却被指“骗保”。2013年5月23日,北京市民李强(化名)状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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