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说:“我们从不讳言保险公司的问题,在高速增长的业务数字下面,是一些保险公司粗放式经营管理所产生的纠纷隐患。”
而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者,北京保监局副局长刘峰则明确指出,要切实地维护好保险利益,消费者本身、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的“三方互动”缺一不可。
“保险本身就是对低概率事件进行的保障,重疾险保的是那些不常发生的、而一旦发病费用较高的疾病。只要信息透明、责任对称,就不会有那么多纠纷。代理人不应该对免责条款含糊其辞,甚至为了拉保单刻意回避,要用正确的保险观念来培育市场。”杜传洵说。
信诚人寿保险公司首席市场主管杜传洵认为,重疾险理赔纠纷的原因,多半出在代理人身上。由于代理人在销售时,没有如实告知条款内容,所以导致投保者对保险期望过高,在投保时忽视了免责事项。
重疾险理赔纠纷引发诚信危机重疾险屡遭质疑重大疾病险不断遭到非议,投保容易理赔难,几乎成了不少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共同看法。
法官当庭询问李先生的代理律师,为何在投保单是否患过肾炎、肾病、肾功能不全等一栏中选择“否”?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回答,是业务员要求李先生在“否”字下面画钩的。
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李强在投保之前就已经患有了肾病,但依然向保险公司隐瞒自己的病情,而在保险合同的条款里规定,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所以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根据就诊病历,李强在合同签订之前,2007年3月便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2008年10月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投保前,李强刚因上述疾病入院治疗。
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重疾险理赔纠纷引发诚信危机李强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李强于2009年11月5日,与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合同,投保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及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合同保险期为41年,金额为15万。在李先生确诊为终末期肾病后,他于2012年10月依照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拒绝。
诉讼不可避免。李强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保险金15万元,保险公司却指责原告不诚信,不应得到保护。
2009年11月,李强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的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每年缴费。在缴纳两年后,李先生被确诊为终末期肾病。而在他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对方却以他在购买保险前就患有肾病为由而拒绝。
重疾险理赔纠纷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已逾2年,如今真正需要理赔,却被指“骗保”。2013年5月23日,北京市民李强(化名)状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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