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萍府发[2008]25号)第九条规定:参保时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你和母亲、妻儿到今年止都是在湘东区参加居民医保,现在你和妻儿的户籍迁至安源区,2011年的居民医保,你母亲应在湘东区参加,你和妻儿可凭湘东区医保局开具的证明到安源区参加。如果你和你妻儿想将居民医保关系继续保留在湘东区,只要每年缴费续保就可以。
你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回复内容:
本人到今年止城镇医保的缴费是在湘东新街峡山口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医保人有母亲,妻子和儿子,三人是一张医保卡。2010年3月我,妻子和儿子,三人的户口从湘东迁入萍乡。请问妻子和儿子2011年的医保在哪儿缴费,以前的医保费能否迁来市区继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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