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自治区还将继续加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达到人均年240元、人均筹资水平达到300元以上。
在医保基金管理方式上,包头市、乌海市、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实行统收统支,其余盟市建立了调剂金制度,有效提升了基金保障能力。另外,通过两年的努力,我区在所有盟市建立了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将当地门诊多发病、慢性病纳入了医保保障范围,方便了居民就医需求。付费方式改革工作也在积极推进,兴安盟将阑尾炎等13个病种纳入单病种试点,鄂尔多斯市选择准格尔旗作为按病种付费试点,巴彦淖尔市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对医院实行定额管理,不超过定额10%的,医院和个人共同负担,超过10%的,全部由医院承担。
同时,全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内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均达到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各级财政补助达到每人每年200元。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4.2%和70.9%,高于全国81%和62%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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