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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停险种或涉嫌违约

另外,彭玉慧律师认为,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不存在直接的交叉问题。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将资金无偿拨入到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用于社会公用事业,而且销售的相关险种中也没有“社会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属于不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文,但是在核算理赔金时却引用行业惯例的说法,扣除社会医保统筹基金承担医疗费用,导致参加社会医保统筹基金的投保人与没有参加社会医保统筹基金的投保人在购买相同的险种,交纳相同的保费后,得不到一样的理赔金额。这违反了保险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来源:新浪网) 

他说,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当时双方签订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内容扩大了保险公司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随后,记者还就此事采访了井冈律师事务所的彭玉慧律师。他表示,既然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已明确提出:“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那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来履行,该保险公司至今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终止该协议,那该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事,没有做到则视为违反合同约定,可依据合同向该保险公司索赔。

律师表示未履行合同义务涉嫌违约

对周先生提到的保险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而2009年该保险公司并没有以书面形式,而是直接以口头形式通知他终止该附加合同的行为是否违约?吴秘书长指出,合同约定有两个要素,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只要做到一个就行。

保险公司停险种或涉嫌违约

对于是由于新《保险法》出台,国寿才停售《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的说法,吴秘书长表示,新《保险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没有规定哪款产品要停售,只要经过保监会批准就能进行销售。停售是针对公司自身发展战略而做出的调整,公司根据产品是否盈利,是否适合市场需求来更改。保险公司是商业性组织机构,他是对社会统筹医疗保险进行补偿,具有补偿功能。

13日上午,记者前往吉安市保险行业协会,该协会的吴秘书长对保险公司停售附加险一事做了解释。他说,保险公司有权在一年期满后停止该保险险种的续约,同样投保人也有权在一年期满后提出不再续约该保险,这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

新《保险法》无要求停售该险种

周建和还告诉记者,2006年他曾因为保险公司没有按合同支付相应的理赔款而起诉了吉安人寿,最终吉安人寿败诉。

对于周建和提出的要终止合同必须书面通知的情况,邓晓蔚说:“我们发布任何一个险种,都是按照保监会的要求来执行,通知的方式很多,虽然没有书面通知,但用电话通知了。”当记者要求看一下保监会对于停售该附加险的文件时,邓晓蔚说,他们没有,只有保监会才有,他们只负责执行。

保险,保险公司停险种或涉嫌违约

那么国寿此次停售的附加险为何遭遇了续保难呢?对此,邓晓蔚解释说,长期型的寿险产品采用的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而短期的附加险大多是一年型的,因此保险公司跟客户的保险合同应该是一年一签的。这种短期附加险一旦停售后,投保人如果想继续享有保障就必须购买相类似的附加险产品来代替。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像周建和这样情况的人还有很多,他们对国寿部分产品停售后不能续保的一事也存有疑义。他们认为停售是指产品停售后,新客户是不能投保了,但是对于之前就购买了的客户还是能够按照以前的方式继续投保。

对此,周建和表示了不同意见,他说保险合同的第七条写着:“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如本公司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他认为,这条的意思是投保人未做不续保的申请,保险公司应该以续保处理;如果保险公司要终止合同,则要在合同期满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但他表示至今为止,仍没有收到该方面的书面通知。另外,他还认为协议中所提到的“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

该公司总经理助理邓晓蔚解释说,周建和于2001年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这两份保险,前者是主险,属于终身保险,但后者是附加险,属于一年一签,这在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说明。对于附加险,合同中明确写着“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2009年10月,保监会同意该附加险种停售,所以周建和在2009年10月以后就不能购买该附加险种了。

12日上午,记者来到吉安人寿咨询此事。

保险公司停险种或涉嫌违约

回应称按照保监会要求执行

虽然两份保险交的保费一样,可得到的保险利益却相差很大。为此,周建和仔细阅读了新《保险法》,他发现新保险法没有对任何一种保险合同做出作废的要求。他认为这是保险公司为逃避赔偿减少责任的托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记者看到,周建和2001年购买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上保险责任写的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吉安人寿)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而2009年签的《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上的则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住院治疗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吉安人寿)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60天的宽限期快结束的最后两天,我无奈与他们签订了这份保险合同。”周建和说,“买保险的时候根本就没有说停售的事情,我感觉被骗了。现在想退保,又要被扣一大笔钱,我现在是进退两难。”

2009年12月,他到保险公司去交纳保费。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他《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合同已经停售,不能再购买,并向他推荐了一份《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当他得知该项保险是在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行补偿医疗保险,会使得商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大大降低,他坚决不同意签字。拨打客服专线反映情况后,客服人员告知是由于执行新《保险法》才将之前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停售。

保险,保险公司停险种或涉嫌违约

据周建和介绍,2001年12月12日,他与吉安人寿签订了一份《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在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他还购买了一份《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之后,他按规定每年按时向公司交纳保费。

保险公司被指单方面终止合同

购买商业保险本想买份保障,结果却落了块“心病”。“我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吉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吉安人寿")购买了一份《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可如今该保险公司却以该保险已经停售为借口,单方撕毁合同,致使我的利益受损。”近日,吉安人周建和向本报投诉吉安人寿。昨日,记者就此事前往吉安人寿及吉安市保险行业协会调查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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