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健康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条款外,健康保险合同的条款设计上还往往有核保的考虑。因为健康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本身利益为目的而投保的,且其承保事故不如人寿保险那么明确,道德危险或危险的逆向选择可能性大,因此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需要有为核保目的而设计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观察期条款、等待期条款、转换条款、体检条款等等,这些条款我们将在下文具体说明。
初次投保无论对保险人、还是投保人而言都意味着复杂的手续和各项杂费,对于希望长期投保健康险的客户,反复投保一年期保单显然是不方便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保险人往往通过在保单条款中的说明,使健康险保单变成为连续有效的保单;而且更新时还可以更改费率。
这主要是因为寿险保费计算有三大基础率、有科学的计算方法,可以比较准确地对被保险人未来多年甚至终身的生死概率做出预测,因此可以承保长期险。而健康保险的保费计算,以发病率、残疾率、替换死亡率为基础,第一没有类似生命表的“发病率表”、“残疾率表”来估计人们因疾病、分娩发生疾病和死亡的概率;其次发病率、残疾率受职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而长期来看更不稳定,所以一般的健康险都是1年期的。
健康险合同多为短期合同。除少数承保特定危险的健康保险(如癌症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外,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间多为1年,因此在保险条款中会注明在什么条件下失效,什么条件下又可自动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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