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查明,事发后,河北分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上认定车损为3.7万多元,成先生在定损报告中签了字。法院认为,对方车辆车损金额,是河北分公司现场勘查后认定的,潍坊支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事后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因此应当确认该车损,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约定进行赔偿。
一个是潍坊支公司,一个是河北分公司,都属于同一家保险公司,潍坊方却不承认“自家”的定损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因为对方车辆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该车所投的交强险仅承担100元财产损失以及1000元医疗费用。因此,应该在车损赔偿中扣除这100元钱,其它应予以支持。成先生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对方车辆的损失3.7万多元没有经过评估,是被上诉人自行认定的数额,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成先生的司机负全部责任。经过河北方保险公司鉴定,对方车辆车损为3.7万多元。成先生随后支付了车损施救等各种费用。2010年6月份,成先生将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保险赔偿金。
2008年,潍坊市民成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货车投了交强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额超过了55万元。同年10月份,成先生雇佣的司机驾车在河北段的高速上与前车追尾,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两车受损。
保险公司不认自家报告 法院判决按定损单赔偿市民成先生在潍坊投保的货车出了追尾事故,造成对方3.7万多元车损。成先生在潍坊索赔时,保险公司竟不承认河北分公司的定损报告。5日,记者了解到,经过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按河北分公司定损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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