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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成“漏洞” 发展更需严监控

总之,我国保险业实现科学发展,需要我国监管体系的引领。科学发展,监管先行。

国际保险监管的实践表明,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业和职业组织自律、媒体的披露、业内竞争者的举报、研究者的专题研究,等等;而保监会的作用在于协调、组织和调动这些监督力量,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建立对监管规定和监管指引的事前和事后评估机制。事前评估,相当于现行的在业内征求意见制度,尤其是对其实质内容条款的可行性进行评估。事后评估,是指应逐年对这些已付诸实施的规定和指引的效果进行评价。

另外,监管机构制定部门规章、规定和指引时,必须要保持“原则”与“规则”的协调一致。原则不能代替规则,缺乏具体规则支持的监管规定和和指引,不仅难以实施,而且往往事与愿违。而规则的制定必须符合原则,不仅要有理论依据,还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贸然地模仿和照搬国外的规则,并将其置于监管体系中过高的层面,可能不利于实现监管目标。

保险,保险监管成“漏洞” 发展更需严监控

虽然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期间,保监会定调将2011年的监管重点放在防范投资风险上,这无疑是非常现实和正确的。事实上,很多人都已经意识到我国保险业内流行着一种非常危险的理念和实践冲动,就是“靠保险筹资、靠投资赚钱、靠资本运作发财”。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的最大问题仍然是费用成本过高的问题,这是导致消费者和普通百姓对保险不满意、不信任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保险监管的直接目标之一,是想尽一切办法和措施来控制保险经营的费用成本,将保险业务的管理和营销成本总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线之下,这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监管目标是最直接关联的。

在未来几年之内,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不可能再次修订,将“保险合同法”与“监管法”分别立法;在金融国资委暂时缺位的背景下,保监会不可能不再承担国有保险资产出资人的管理和监督责任。但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权限之内,可以重新修改《保险公司监管规定》(2009),发布一套以监管为唯一目的的、类似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三层次、三支柱”、国际趋同的监管指引,明确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以及各层次、各支柱的内容框架和原则。使保监会各部门研制的各类规范有更好的协调性,不冒进、不矛盾。

监管体系的核心内容包括:完备的监管法律体系,监管者依法监管;制定明确而且适当的监管目标,并制定与监管目标协调一致的监管规定和措施;建立与相关金融领域监管机构监管协调机制;调动各种外部监督力量参与的监管合作机制,包括行业协会、职业团体、媒体以及研究机构等。

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目标和原则是:要符合商业保险经营的基本规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业的发展实际;同时,要经济、节约、切实可行。

在上述坐标系下,本人提出如下的建议:

保险监管成“漏洞” 发展更需严监控

无论如何,这两条不同的路径方向,可以取到参照坐标的作用。

其困难在于,我们认识自己往往比了解别人更难,已经形成了惯性的东西是很难转变的。而风险更在于,往往有人可以以“不适合中国国情”为由,拒绝学习和实践真正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制度,比如电子商务、数据管理等,总希望依靠政府的倾斜政策获得利益,使企业错失发展良机和竞争力。

“由内而外”路径的理念是传统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从问题出发,以实现中国商业保险发展目标和解决问题为前提,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首先就要明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保险的真实需求是什么?其中,哪些是社会保险该做的事情,哪些是商业保险该做的事情?在不同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大概需要多少不同类型的保险机构和资本才能满足这种保险需求?各类商业保险业务的赔付(给付)成本、管理成本和销售成本应该各占多大比例才算比较合理?

但问题在于,欧美体系并不完全相同,我们该如何取舍呢?一种可能错误的选择是,凡是欧美有的,我们都得有。欧洲有监事会制度,我们得有;美国有独立董事,我们也得有。过去,欧洲市场用偿付能力额度,美国用风险监管指标,我们就得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3]1号文)。欧洲有银行保险,有内涵价值;美国有个人代理,有市盈率价值评估,我们当然得有。现在,欧美还有更先进的经济资本、偿付能力II、国际会计准则4、风险资本、动态测试、内部控制、全面风险管理,等等;我们也都得有。引进这些或许十分先进的管理制度和规则,至少有两种负面影响。其一,由于我们的消化能力有限,这些制度和规则为我们所解决的问题还没有新带来的问题多。其二,明显增加了保险业的经营管理费用成本。

“由外而内”路径,其依据是:经济及其金融服务全球化潮流势不可挡,中国经济也必将融入其中,在参与国际竞争中获得发展。我国商业保险本身是舶来品,来自欧美,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继续学习和借鉴欧美市场的管理制度和经营规则,宁愿以“市场换技术”,否则就可能失去发展机会。

保险,保险监管成“漏洞” 发展更需严监控

什么是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呢?我认为,对此重大决策问题,首先应建立一个参照坐标,以有助于决策者作出正确选择,引领我国保险业实现科学发展。这个参照坐标可以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发展方向,相互对应,彼此形成参照。这两个不同方向,分别称为“由外而内”和“由内而外”的路径。

这是由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决定的。中国保监会不仅是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者,也是全行业的主管部门,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承担着对国有控股保险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督责任。因此,讨论我国保险业如何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首先要探讨我国保险监管如何转变监管方式、实现科学监管。

保险监管是纲,是引领我国保险业实现科学发展之纲。这“纲”举,则“目”张。

围绕科学发展主题、沿着转变发展方式主线,展望2011年我国保险业,梳理各种影响因素,不禁要问:议题林林总总,工作千头万绪,究竟哪些是目,什么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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