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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酒后车祸成被告 免责范畴起争议

夜间的昆曲高速公路上,吴某酒后驾着哥哥的车飞驰而过,撞死了走上高速路的一名行人。驾车飞逃20多公里后,吴某被民警拦下,最终被判刑。 之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吴某的哥哥代理吴某和死者家属达成了17.9万元的赔偿协议。但因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认为“酒后驾车不在赔偿范围之内”而拒绝赔偿,吴某的哥哥将平安保险起诉到法院。前天,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醉酒驾车属免责范畴 平安保险的代理人表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新交强险)第9条的规定:属于下列4种情形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其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其二,驾驶人醉酒的;其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其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此案中,吴某属于酒后驾车,所以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的区分,保险公司表示并无差别。通常情况下,酒后驾车肇事就视为“醉酒驾驶”。 该代理还表示,根据新交强险第8条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驾驶车辆肇事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被保险人是吴某的哥哥,不是吴某,所以从这点来看,保险公司也不应赔偿。 律师:免责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针对保险公司的答辩,吴某哥哥的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马律师表示,根据新交强险有关条款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所以吴某亦在被保险人范围。 再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属于商业险范畴的第三者责任险中,醉酒驾车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新交强险的出现,就是为了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在新交强险中,明文规定的免责条款只有第10条中“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等4种情形,保险人才没有赔偿责任。在其他情况下,包括保险公司所说的醉酒等4种情形,保险人都应在规定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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