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了盗抢险及现金、首饰盗抢保险。保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2000元(其中现金保险金额为1200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2月28日止。 2001年5月23日,李某家被盗。经查勘现场发现:李某家的防盗门被撬开。丢失物品及现金有:数码照相机一部,珍贵邮票若干枚,高级皮鞋一双(放置楼道里),现金1000元,放在楼下院子里的自行车一辆。共计损失金额10000元。 保险公司的理算结果是:经过核对发票发现,数码照相机为当年购买,所以不扣除折旧,按照原价5000元赔偿。由于附加了盗抢险及现金、首饰盗抢保险,依据条款对丢失的现金1000元全额赔偿。理算后的赔偿金额为:数码照相机5000元,现金1000元,共计6000元。 案例点评:按照规定,"坐落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内",可见保险财产必须放置在保险地址室内,李某家住楼房,保险地址填写的是李某家的单元门牌号。所以,该案的"室内"就应指住房内部。楼道不应算做"室内",存放在楼下院子里的自行车也不算做"室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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