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各个领域的“打假”活动也在此展开,这时“诚信”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本期“保险演播室”敬请大家关注保险业里的“诚信”问题。 片段一: 生老病死乃人之常情,即使是万分小心,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一辈子不生病,平时患上点小毛病,在家吃吃药就能解决,可能花费不多;而一旦患上重大疾病,动辄需要上万元的治疗费用,这是一般工薪家庭所无法承受的。 这不,故事的主人公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这天,张女士在厨房做饭,听见客厅里有打碎杯子的声音,于是急忙跑出来看个究竟。原来是张女士的丈夫老王晕倒在地。张女士万分焦急,用手不停地推老王……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张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在四年前患上了高血压和糖尿病,不过由于发现得早,经过及时治疗病情得以控制,四年来都未曾复发。然而这天,王先生却突然发病昏迷了,不知所措的张女士急忙将丈夫送进了医院。经过大夫的检查,王先生是因为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等症引发了脑梗塞,必须住院接受治疗。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厄运,一家人一点思想准备都没有。 经过治疗,半年后,王先生身体基本康复。为了节约住院的费用,两口子便商议提前出院,将老王接回家里休养。 转眼一个多月又过去了,在妻子悉心的照料下,王先生的身体一天天好转。然而面对一张张医院高额费用的票据,张女士心里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张女士下岗多年,而王先生由于单位效益不好,也早已经提前退休了。这些年,家里的生活是靠开杂货店的微薄收入和王先生70%的退休金才勉强维持下来。但这次丈夫的一场大病不仅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还欠下了不少的外债。 天无绝人之路,就在两口子一筹莫展时,张女士突然想起自己曾为丈夫购买过一份保险。于是,张女士翻遍家里大大小小的柜子,终于在衣柜的抽屉里找到了那张保单。这是2000年6月购买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以及一份附加人身险。不过在购买这份保险后的第二年7月份,时年50岁的王先生按保险公司要求,到其指定医疗点重新体检,在做心电图时意外查出左前半分枝阻滞。为此,保险公司当即终止了附加险,但主险依然有效。想到这儿,张女士终于松了一口气,赶紧来到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让张女士等通知,告知张女士在核实情况后会信件通知她。 经过半个月的焦急等待,张女士终于盼来了保险公司的回函。然而,当张女士打开信封的时候,出乎意料的事发生了:保险公司寄来的居然是一封拒赔通知书,同时寄出的还有一份《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这样写道:“因既往有高血压10年,糖尿病、高脂血症(保前疾病未告知),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或《保险法》规定,自2006年12月9日解除下述保险合同……” 1.看到这儿,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张女士给她的丈夫买了保险,为什么丈夫生病住院后却得不到赔偿呢? 专家点评:造成无法得到赔偿的因素有很多。像没有按时交保金、所得的病不在保险内容之列、票据不齐全等等,都可能导致申请赔偿失败。 根据这个片段,我们可以得知王先生所购买的是健康保险中的一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我们的投保户在进行健康保险的投保前都会有一个体检,(都会在投保要约书上填写自己的健康状况,部分保单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年龄等原因被要求体检)保险公司要根据被保人投保前的疾病既往史,以及投保时身体状况的检查结果来制定相应的合同条款。 很明显,在保险公司寄给张女士的《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中提到,拒绝赔偿和终止合同的原因是“保前疾病未告知”。 2.那只要是“保前疾病未告知”,保险公司都会这样拒赔,并且立即终止合同吗? 专家点评:当然不是。这种情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实是很多的。一般来说,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有三种处理办法: ①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②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③若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因此,为了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权益,我们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如实地说明自己的疾病既往史。 3.那是不是只要我如实地告知既往史,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生病,就可以得到理赔呢?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专家点评:当然也不是这样。对于健康保险来说,某些疾病是不在理赔范围的,针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这个范围的划分也有所不同。 提要:张女士最终获得赔偿 片段二: 收到保险公司回函之后,张女士百思不得其解,原本好端端的一份保险,为什么到了理赔的时候就出了问题?难道这家保险公司故意欺诈不想理赔?还是当初购买的保险本身就有问题?想到这里,张女士决定到保险公司找负责人讨个说法。 张女士来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告诉张女士,其丈夫在投保前隐瞒病史,病历上“有高血压病史10余年”这一内容,所以保险公司拒赔。 原来,在王先生住院期间,张女士曾发现丈夫病历中有“有高血压病史10余年”这一内容。经询问得知,这是管床医生在对王先生进行病史询问时将“4年”误听为“10年”。为了这件事情,张女士当时还曾与院方争执,对方当即承诺更改病历。在王先生的一份病历上,“10余年”三字被划掉,更改为“4年”,并有“修改一处”字样及医生签名。 虽然张女士与王先生保留的那一份病例是经过更正的,但医院另外几份病历却未被及时更改。而保险公司正是根据没有更改的病历,认定了王先生隐瞒病史。为此,张女士又多次来到医院,并且医院神经科和医务科也均出具证明,称本院管床医生在询问病史时,将“4年”误听为“10年”。 在弄清了事实后,张女士再次来到保险公司,出具了相关证明。但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称这张证明只能说明医生误听,要完全证明其先生的高血压病史还存在着较多的疑点。因此,希望张女士能够提供其先生高血压的最早确诊病历作为旁证。 对于张女士的质疑,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由于附加险是一年一签,而主险签了后若无问题则终身有效。2002年王先生做心电图时查出问题,保险公司就附加险提出拒保。由于当时无法证明其是购买保险前患病,遂无法解除主险。此次解除保险合同,医院虽然出具了证明,但依然存在疑点。希望张女士能够提供高血压的最早确诊病历作为旁证。如果病史确系4年的话,保险公司将恢复双方合同;如实在无法提供,将协商解决此事。 半个月后,张女士获得了赔偿。最终这起因“一字之差”引起的纠纷得到了解决:保险公司经过调查,确认张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保险条例进行了2万元的赔付。并且再次安排了医生为其丈夫进行体检,原合同继续有效。 相关问题: 1.原来这件事情的起因都是因为医生的一时疏忽造成的,那么保险公司提出让张女士提供王先生近四年来的病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呢? 专家点评:从张女士的角度来看,在投保前张女士和王先生确实没有隐瞒病情,并且在发生纠纷后也开具了相关的证明来澄清事实,应该获得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前所得到的医院证明的确说明王先生有10年的病史,所以保险公司根据相关的规定,也可以解除这份保险合约。针对目前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要求用以往的病历资料来作为辅证也是合理的要求,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而已。 2.如果不幸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专家点评:首先,在投保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的每条款项,尽量维护投保人和被保人的自身利益。在类似情况出现的时候,要保存好所有票据、病历、证明等;另外,提醒投保人看病时一定要核对病历,以免再造成误会。还好这起纠纷得到了解决,张女士得到了2万元的赔付,而且原保险合同也继续有效。 总结:这健康保险虽然好,但在办理投保的时候可千万读仔细、看仔细了。对于会影响到日后索赔的材料,如病历、发票等,一定要认认真真的核对,以免类似的误会再次发生。保前病史要如实告知,看病资料要认真核对,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投保人和被保人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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