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张女士投保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同时还买了附加住院补贴和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今年5月,张女士突感胸闷气短,急忙到公司附近的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突发性心脏病。由于病情较严重,医生建议她住院治疗。张女士住院前打电话给保险代理人,咨询住院费用理赔事宜。代理人提醒,一定要到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去治疗,否则不能进行理赔。对此张女士感到不解:到哪家医院看病,为什么不能自己选择,非得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呢?分析:保险公司的确会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就无法得到理赔。商业保险如此,国家医保也规定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人身险保障的是人的健康和生命,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必须在各个方面做好风险控制。在医疗保险理赔中,医院出具的各种证明性文件往往是判定保险责任、核定赔付额度的主要依据,相应对医院资质的管理就成为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通过评估、建立定点医院体系,可有效防范风险,据实理赔。而有资质的医院对消费者及时有效的诊治也是一种保障。因此合同会要求“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本案例中代理人对张女士的提醒是非常及时和重要的。但保险公司也会对一些情况作特殊处理。如被保险人因急诊未能在指定或认可医院就诊,可在规定时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指定医院;若确实需在非指定或非认可医院就诊的,可提出书面申请,若经同意的,则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在保险合同中会有相应规定。有资质的保险公司,通常会将当地卫生局评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作为理赔医院,应当可满足客户方便就诊的需求。一旦理赔医院名单发生变化时,会通过信函、服务刊物或网站等渠道及时通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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