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新交法中“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北京市一中院昨日消息:该院对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新交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有义务根据新交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调整,以避免在履行过程中导致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后果。 法院最终判决,中保北京石景山支公司应当依据新交法的相关规定,在大鸭梨餐饮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的限额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在终审判决中首次要求保险公司修改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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