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此案审结因保险公司拒按“新交法”理赔引起的纠纷在本市属首例按新法应拿到10万赔偿认旧规保险公司只赔7万未及时变更合同车主———本报讯按“新交法”规定应该赔10万元,可保险公司只赔7.2万元,车主张女士由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这也是本市首例因保险公司拒按“新交法”理赔而引起的纠纷。 6月13日,宣武法院一审判决没有支持车主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原告说法2004年11月,张女士的丈夫在怀柔区与一辆人力三轮车发生事故,后骑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怀柔交通队认定由张女士的车辆负全责,并由张女士赔偿死者各项损失14.5万元。而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张女士所赔付的部分损失,不同意按照“新交法”规定承担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为此,张女士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她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损失险金额10万元。被告说法双方签的保险合同中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5月1日“新交法”出台后,保险公司曾登报宣传,如投保人要求按“新交法”索赔,要增加一定的保费。但张女士未增加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只能按原合同赔偿。法院判决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现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金额为7.2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新交法”施行后,张女士与保险公司未依法变更保险合同,故张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按“新交法”赔付1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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