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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性质探析

摘要:研究保证保险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保证保险本质上只具有保险属性,属于保险。保险一般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可保风险的存在是保险的前提要素;风险分摊是保险的基本要素,费率的不确定是保险的可能性要素。 关键词:保证保险;可保风险;风险分摊;费率一、概述保证保险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在国外争论不一。因此。保证保险的概念目前也未统一。在此,笔者将不讨论其概念,而是从其特征人手进行研究。英美的法学者一般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开办的保证业务。按美国学者的说法是:“当一家机构经注册批准成为一家保险公司并从事以货币为对价的保证业务时,这就成为了保证保险。受各州保险法的管辖。”爱尔兰1936年保险法更直接将保证保险定义为“签发保函或保证合同”。但是,国外保险界学者多主张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而司法界则更倾向于保证保险是担保的一种。 目前,在中国关于保证保险性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保证说.保证保险的实质是一种保证担保。一般的保证保险合同均约定,投保人未能按借款合同或者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其实这与保证合同中主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没有区别。第二,保险说,保证保险的实质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合同的主体、责任方式、合同的性质以及保证的范围均存在很大的不同。第三,二元说,保证保险是保证与保险两种制度的结合。尽管保证与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并不完全排斥,尤其是双方在对特定人保障与补偿方面的一致功能,使保险与担保这两种制度就有可能相互连接与配合,从而发挥保障与补偿方面的整合功能。分别支持这三种观点的论据都非常的充分和详细,各自形成理论,由于篇幅限制,此不多述。 笔者认为,保证保险从其本质特征上只具有保险属性,属于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保险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即可保风险的存在是保险的前提要素;风险分摊是保险的基础要素;费率可以确定是保险的可能性要素。保证保险是否符合这几个要素直接关系到能否把保证保险定性为保险。二、保证保险中存在可保风险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理,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只能承保尚未发生的、将来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对于必然发生的风险,保险不予承保。因此,保险事故必须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发生的:且在将来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更准确地说,保险事故发生应是一种可能性,即不确定性。因此,可保风险须具备纯粹性、偶然性和非普遍性三要件。 在保证保险中,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风险是其自身对债务的不能履行,这一风险符合可保风险要件。 第一,风险的纯粹性指这种风险是一种只会给当事人带来灾害和损失的危险,完全无利可图,没有任何投机性。表面上看,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其没有完成对债权人的给付,从利益上说不但没有损失还会因为债权人合同的履行而有所收益,不符合纯粹性的特征。其实,当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将面临债权人的责任追究,这一责任风险正是保证保险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显然这一风险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损失而无利可图,符合纯粹风险的特征。 第二,风险的偶然性是指该风险是一种偶发的随机现象,具有难以准确预测的偶然性。人们既不知道风险是否一定发生,也不知道一旦风险发生,它是否会造成损失以及损失到底有多大。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具体到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债务,而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观方面决定的,不符合关于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事故的保险法原理。其实,在保证保险中,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原因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客观原因所致,即有投保人经济状况恶化、或遭受意外而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显然,这种原因导致的风险不管是被保险人自己还是保险公司都是无法在投保前准确预测的;第二类是主观原因所致,正如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一小部分人从借贷或投保之初,就没有打算还款或履行义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似乎在投保之时对于保险风险是否发生就早有预见,不符合风险偶然性的特征。在笔者看来,这种情况其实可以看做是被保险人主观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仍具有难以预测的偶然性特征,普通财产保险中也存在这种现象,如有些投保人为取得保险金在投保时已决定投保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三,风险的非普遍性主要是指所保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从而实现集合多数人力量互助共济的保险功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履行不能责任风险的情况虽然不是个别情况,但并不表明众多被保险人的履行不能会同时发生,保证保险把履行不能风险作为其承保风险,符合保险风险的非普遍性特征。 因此,在保证保险中所存在的风险中,虽有一部分是投保人的主观风险,但并不影响其可保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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