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上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集中办理了5起交通肇事致无名氏被害人死亡案,共返还被告人代缴的保险公司人身事故损害赔偿款24.5万元,其余被告人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款共计15万余元全部缴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账户。在当日办理的一例车辆未上保险的交通肇事致无名氏死亡案中,该院已向被告人全额索赔12.6万元,并缴入基金账户。
在全国此类案件的实例中,关于无名氏被害人民事赔偿问题如何妥善处置,目前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为体现生命的尊严与平等,彰显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瑞金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探索可行的处置办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将交通肇事被害人是无名氏的赔偿问题提请瑞金市政法委专门研究对策,形成此类案件的处理办法,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待被害人家属出现后再依法追偿,被告人代保险公司预缴的赔偿款依法发还给被告人;被告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由司法机关代为缴入我市专门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待被害人家属出现后,再依法申请领取。这一做法维护了被害人的切身利益,解决了其后续赔偿诉累,同时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是无名氏 法院新判方式保险公司理赔杨卫东是江西宏标汽车运输公司车队负责人,其公司的一名司机于2010年2月在瑞金市谢坊镇路段撞死一人,因无法核实被害人身份,案件陷入僵局。该公司自愿向瑞金市司法机关预缴了全部赔偿金10万余元,之后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被害人家属未查明为由拒绝赔付。此类案件该怎么判?怎么赔?这引起了瑞金市政法机关的思考。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无名氏被害人案件谁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没办法向被告人索赔,被告人更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由被告人预缴赔偿款,法律上没有明确类似案件的赔偿金由谁代收、代管、处置。若全部提存扣押,则被告人利益受损;若全部发还给被告人,则可能导致被害人亲属若干年后出现时无法获得赔偿。
5月3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杨卫东来到瑞金市人民检察院,领取了公司事先垫付的交通肇事保险赔偿款10万余元,并送上锦旗。杨卫东感激地说:“感谢检察院创新办案思路,采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形式,兼顾了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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