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北京的规定是,在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下,双方属于晚育的有一个月的晚育奖励假,这一月假可以给男方休,也可以给女方休,谁休谁享受晚育津贴。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关于护理假的规定,一般来说是各地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一般都是在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相应的规定。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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