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由于一些保险保障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生效的日期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有时候是不一致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保险责任还没有开始承担,比如对于疾病保险责任,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生病,保险公司会规定一个免责期(又称观察期或等待期),一般会是30天、60天、90天或180天。因此,这一观察和免责期限的长短,也可成为我们在比较和选购健康医疗类险种的关注点之一。
合同中止和合同复效通常,长期的保险我们会选择分期缴费。如果某一期没能按时缴费,保险公司会给一个“宽限期”(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保险,避看清保险合同 避免掉进文字陷阱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期间其中要特别留意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因为保险不是在签名后即时生效,也不一定是交了钱马上就会得到保险保障的,保险责任一般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但有时候也会在收取保费前(投保人签署了投保单之时起)就开始了,到底从哪一天开始,会通过保险条款和投保单上的记录显示出来。提醒大家一下,在现在各家公司对于保险生效日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上还存有一些出入的情况下,投保者和保险公司最好能事先书面约定好保险生效时间,因为民法上“有约定从约定”的法则,免得发生纠纷不好处理。
在保险条款阅读中,还要特别留意几个和“时间”有关的项目,以便保护自己的保险合同有效状态。
避看清保险合同 避免掉进文字陷阱时间条款:注意合同效力状态
令购买保险的消费者最头疼的事情,莫过于看懂那些晦涩冗长的保险条款了。但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利益,投保时还真得多花点时间仔细阅读一下条款,别一不留神掉进文字陷阱中。
同时,因为存在这种种因素,我们建议“保险金额”这一条最好能要和“保险责任”那一条联合阅读,这样投保人才更容易把握和理解自己真正能够获得的保险利益有多少。
对于这类赔偿金额和基本保额不一致的情况,投保人也要特别提防。因为在代理人营销过程中,有些代理人可能会过分渲染“我们的这款保险能够获得两倍(三倍)保险金的赔偿呢,特别划算”。其实,这属于偷换概念,因为在精算过程中,精算师已经考虑了这一因素,并不会因为这样的条款涉及而少收取保险费,这样的条款,主要是产品结构设计上的一种特殊处理而已。
在大部分保险条款中,发生了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主要保险事故,通常都是赔偿一倍的保险金额,但有时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金额和实际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不一致。比如,太平洋人寿的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条款中,就提出对不同年龄范围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进行不同倍数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又如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保险,实际最高赔偿额基本保额的三倍。
保险,避看清保险合同 避免掉进文字陷阱保险金额,我们通常简称为“保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双方事先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被看作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一般来说,保险金额就是保险公司赔付的上限。
再者,要看一看“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那一条,特别是其中的“保险金额”(有些条款称为“基本保险金额”)这个概念。
保险金额:看清利益数额
而另一条,关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和杀害,以往也被列为大部分寿险除外责任中,也就是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赔偿金。但即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新保险法》,在这方面有所变更,可能会给“没有对被保险人做出伤害行为的其他受益人”保留理赔权,或者将保险理赔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供继承分配,这方面大家要特别注意。
特别要注意的是,2年以内的自杀也都是不保的,但投保两年以后的自杀行为保险公司是负责的。
避看清保险合同 避免掉进文字陷阱通常,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机动交通工具,战争暴乱等等,都会被列在“除外责任”项目下。
除了上述的“保险责任”之外,还要仔细阅读“除外责任”这一项条款,也有些保险合同把这一项称为“责任免除”。除外责任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或仅做退还保费处理)的各种事故状况,消费者若对其有异议,可以趁早放弃选购。若仍然打算购买,则在保障期内要尽量遵守规则,小心回避这些免责状况,以免影响理赔的效力。
除外责任:什么情形下不赔付
令购买保险的消费者最头疼的事情,莫过于看懂那些晦涩冗长的保险条款了。但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利益,投保时还真得多花点时间仔细阅读一下条款,别一不留神掉进文字陷阱中。
在健康医疗类保险中,则特别要留意什么情况下,能给付多少比例的保险金。比如一些医疗保险会在“保险责任”一项中列明,“二类疾病或手术”下只能给付70%的基本保险金额,“一类疾病或手术”下可以获得100%的保险金,投保前一定要先看清楚,既有利于比较选择同类产品,更不至于到最后理赔时有上当的感觉。
保险,避看清保险合同 避免掉进文字陷阱在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养老保险和两全保险条款中,还要特别留意,是否有针对意外事故和疾病事故的区别条款。在万能险、投连险的“保险责任”中,通常也会对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做不同的赔偿规定,这都要事先看清楚。
投保者面对每一份即将签字投保的合同,都要先把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一项看清楚。比如,在意外险条款中,我们要着重看看,意外伤害身故是怎么赔的,意外伤害残疾是怎么赔的。在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条款中,我们要特别看看,是否有对身故或残疾按照合同生效时间来进行差别赔偿。比如有的定期寿险条款会规定,180天内身故或全残的,做退还保费处理;180天后身故或全残的,才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消费者经常发生的误解是扩大保险责任的范围,比如明明买的是意外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赔偿医疗费,但投保人却理解成只要住院了,保险公司就会买单,这就大大扩大了保单的责任范围,实际上又赔不到,容易引起纠纷。
首先,投保人心里要有一个基本概念:没有一份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每一份保险条款都有一定的责任范围,按承担责任类别的不同,人寿保险也可分为健康险、寿险、意外险、养老保险等几个大类。
阅读保险条款,最重要的大概莫过于“保险责任”那一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要承担的保障责任范围,就是发生什么样事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按什么办法赔偿、什么情况下可以赔多少比例,这是保险条款中最重要的部分。事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核心利益。
避看清保险合同 避免掉进文字陷阱保险责任:保险利益关键所在
为此,专家建议不妨抓住保险条款中的关键词语和要点,来准确理解条款中最重要的事项,这可能是投保人值得一试的办法。
虽然,近几年保险监管部分一直在倡导保单通俗化的工作,保险公司通俗化保单在印刷上更符合人体的阅读习惯,比如在文字上也把“投保人”换成了“你”,把“保险公司”改称为“我们”,但作为最严肃、最严密的民事合同之一,保险合同条款还是不可能将其中的一些术语转化为普通语句。
即便有心在投保前就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的投保人,也会碰到不少难题,最主要的问题是条款中专业术语过多,字数又长,普通的非专业人士很难有信心和能力去琢磨透。
有人抱怨说,保险条款就像“天书”,密密麻麻的文字,晦涩难懂的术语,让投保者望而却步,于是,索性采取了最为消极的态度,不加阅读,直接签字了事,可这样到了理赔时更容易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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