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幼童上公路玩耍,不料祸从天降,被迎面驶来的超载“病车”碾压致死。痛失爱女的父母悲痛万分,将肇事司机告上法院。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双方责任四六开,幼童父母因监护不力,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两岁幼童遭遇车祸 2005年11月11日下午,家住重庆市荣昌县的韦锋、刘莉夫妇两岁的女儿韦洁(化名),由家住泸县喻寺的小姨刘芬带着,到汪某开设在泸县“加李”公路旁的茶馆玩耍。韦洁在茶馆里玩了一会儿,便独自走出茶馆向公路跑去,刘芬发觉后随即追出,与韦洁一前一后向喻寺方向跑去。 就在这时,司机汪斌宇驾驶着一辆满载煤炭的货车与韦洁相向驶来。见此情景,汪斌宇便将车向公路中间靠,不料奔跑中的韦洁还是碰撞到了货车右后轮上,当场被碾压死亡。 肇事车辆严重超载 事故发生后,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迅速赶往车祸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与此同时,“祸车”被送往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经检测,肇事车辆的后轮制动力率不合格,整车制动力率也不合格,且事故发生时该车严重超载。 同年11月21日,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韦洁的监护人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汪斌宇负事故次要责任。 痛失爱女的韦锋、刘莉夫妻却坚持认为,是肇事司机汪斌宇铸成了此次事故,理应由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是将汪斌宇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巨额赔偿。 双方责任四六开 据了解,汪斌宇为肇事车辆投了金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而从2002年3月起,韦锋夫妇就一直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某家具厂打工,韦洁出生后至事发前都随父母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汪斌宇所驾车辆严重超载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第48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事前,汪斌宇已将车行至公路中间,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韦洁监护人监护不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韦洁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及第64条第一款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依法应减轻汪斌宇的赔偿责任。 由于韦锋夫妇长期在重庆市区的工厂工作,韦洁出生后也一直随父母生活,因此韦锋夫妇要求按其经常居住地(重庆市)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令,因韦洁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多元,由汪斌宇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40%,即9万多元;韦锋夫妇自己承担60%,即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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