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巧这几天在浙江开互联网金融年会,拿到的题目就是对《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律师观点,找到红头文件和公开报道,认真研读,结合近期浙江频发的网贷跑路案件,谈谈个人看法。
首先,省级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
飒姐一直在关注从银监会牵头的联席会议到地方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遗憾的是,我们看到的基本就是开会。但,就非法集资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界限问题,各级联席会议讳莫如深,生怕说错了什么。
其实只要遵循商业行为最低的要求,也就是不违反刑法规定,如果刑法有“误伤”,那就在刑法修正案中或者司法解释中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一个前置程序,为“入罪”设置一个门槛即可,具体可参照逃税罪。实践中,联席会议的作用被大大低估,期待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做出新动作,让大家眼前一亮。
其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规则。
我们注意到文件中将P2P网贷平台的定位是服务实体的小额信贷信息服务商,不得从事贷款或委托投资业务,不得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飒姐为现有P2P平台的有些模式捏了一把汗,不少网贷平台的业务远超“小额信贷”范围。
我们对传统银行业从业人员做的调查中,多数金融机构的朋友认为50万-100万以下为小额信贷,但是目前P2P标大到上亿都有,上百万的标也比比皆是。另外,现在网贷平台开始与二级市场结合,委托投资业务隐约出现,根据《办法》规定,这种模式应当注意地方规章合规性。
据飒姐所知,目前做T+0模式的平台中采取股东买入债权再卖出或沉淀债权在平台的方式,可能不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请浙江省内的平台老总,注意安全。
再次,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
有朋友提出,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互联网金融“投资客”与平台之间的法律纠纷,但就现行法律适用范围而言,似乎有些牵强。那么,投资人的法律地位是否有明确的法律定性?
根据2014年3月25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投资客法律定位为:集资参与人。就飒姐办案经验来看,投资人知识结构、风险识别能力确实不足,建议第三方机构和各地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给投资人教育做些实实在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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