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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不等于免去如实告知

案例:2002年11月,杜先生(化名)投保某保险公司30万元长期寿险,20年缴,年交保费7700元,合同生效已6年,投保时杜先生告知保险公司身体无异常,并指定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妻子。去年6月,杜先生于医院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随后向保险公司提交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通过调查发现杜先生于投保前有多年慢性肾炎病史,并且投保一年前因“原发性高血压”住院治疗。由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病情,杜先生按照标准保费投保。保险公司最终以“未如实告知”做了拒付决定,杜先生目前因重病陷入经济困境,保险公司决定无息退还累计保费共53900元,但还是解除了保险合同。 解读:按照杜先生的情形,保险公司发现未如实告知后,距离杜先生投保已经有6年时间。根据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将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对此,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理赔部程兆哲表示,理赔申请被拒付的案例中,绝大多数与未如实告知相关。旧《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设立合同解除权,可防止故意隐瞒事实危险情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但是,由于人寿保险多是中长期合同,保险公司长期持有这种解除权容易造成权利滥用,单方解除权不当行使也会造成被保险人的权利剥夺,并且不排除存在个别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恶意投保,仍默认收取保费,出险后再依未如实拒付并不退还保费现象。 新保险法中引入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对受益人的权利给予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同时,又促使保险公司加强承保环节的风险管控,有效遏制部分不良的销售误导。 不过,程兆哲提醒投保人,“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意味着投保时可免去如实告知,不可抗辩条款针对合同成立超过两年而言,事故发生在两年内未如实告知情形足以拒付的,保险公司仍然会拒付。所以,买保险实质买的是一份保障,切不可报草率心态图一时省力贪小失大,为保证全额的保障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另外,针对那些恶意骗保行为,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然会拒付,并将追究涉嫌人员刑事责任。”推荐栏目:进入保险从业考试站点考试大保险从业考试在线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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