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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认真贯彻国发[2005]38号决定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建设和谐平凉"这个主题,大力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程,使没有参保的企业、个人"依法参保、用人必保",让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事业。

从我市目前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仍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

因此,国家通过改革和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使计发养老金更合理、更公平,缴费时间长、缴费基数高,退休时享受的待遇就越多。

经过几年的运行和实践,在养老金的确定和缴费时间的长短上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公平等问题,国务院确定在2004年开始在辽宁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保险,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1986年至1995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金的计算是按照工龄、标准工资及各种补贴来计算,已不适应社会统筹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的实施,确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实施办法,在养老金的计算上,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来计算养老金,同时与过去实行的养老办法进行对比确定,并实行过渡期。

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发[1986]9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的发布,养老保险实行了社会统筹。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建于1951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它规定了企业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方面应该享受的各项待遇,解决了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提高了职工的健康水平,保证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制度的逐步建立,各项保险待遇均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办法已很不适应。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参保职工离退休后的主要生活来源;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减震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1987年起步,经过20多年的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保,覆盖率达到了98%,参保职工达到了52900人,离退(职)休人数达到19115人,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率均达到100%,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0%以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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